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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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
- 合议组成员:李 婧 马 静 洪飞扬 2017 年 10 月 31 日
- 原异议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其法律依据
- 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 我委均不予支持
- 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 7403061 号“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10755129 号“码上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吉普 . 威登 JEEP.VD ”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 JEEP ”商标
-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 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15119743 号“ ZHONG JI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
- 故在上述五项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 并首先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
- 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 原异议人并非提出不予注册申请的适格主体
- 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