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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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 具有利用原异议人知名度的恶意
- 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 关于第1963520号“MATRI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
-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 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 原异议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 关于第15011101号“码上惠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或未显示其复审服务项目
- 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 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 原异议人的“ CEROBEAR ”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原异议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 关于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 商标局决定认为
- 且其商标在服装和皮具品牌领域内亦享有很高知名度
- 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