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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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
- 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 关于第11702818号“学而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具有抄袭原异议人知名商标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
-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 2014 年 5 月 1 日
- 已经使面包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包你好运”作为商标识别
-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 缺乏时间要素
- 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被申请人许可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 、百度百科关于“悦方 IDMALL ”的介绍及商场照片; 3 、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库使用协议、费用发票及仓库图片; 4 、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沙迦风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