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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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
- 关于第196018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我委依法受理后
- 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 并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 #p#分页标题#e#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
- 关于第14876938号“授粉精华液 Lantian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 3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之中
- 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
-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
- 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注册多件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
- 将产生不良影响
- 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