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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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分别于 2013 年 08 月 28 日、 2011 年 01 月 21 日核准注册
-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
-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 MATRIX ”品牌的介绍;( 2 )、“ MATRIX ”产品在网站上的销售情况截图;( 3 )、和记黄埔集团 2013 年 7 月出版的内部刊物中关于申请人公司发展的介绍;( 4 )、百度中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 合议组成员:刘 浩 李 钊 张博慈 2017 年 10 月 24 日
- 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
- 依然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识别
- 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1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及在先著作权
- 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 证据 3 形成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2012 年 11 月 06 日以后
- 关于第559392号“張順興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
-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之外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 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获准注册
- 2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证据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