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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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特征有哪些?误导公众的,不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 第十七条
- 【商标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七大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九条
- 商标国际注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 注册申请商标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注册申请商标人应当如何提出注册申请
- 【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商标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商品上如何取得商标专用权
- 【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商标注册改变标志应当重新注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优先权及其手续】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商标优先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 【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
- 【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注册商标所申报的事项 第二十七
- 【初步审定并公告】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
- 【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第二十九条 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
-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第三
- 【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第三十二
-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第三十四条 中国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 【商标异议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
- 【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